浙江舟山:5起不可降解塑料袋案例處罰
2022-01-06
近日,舟山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5超薄塑料袋案件,提醒廣大經銷商和經營戶嚴把產品質量關口,帶頭杜絕銷售、使用超薄塑料購物袋,自覺提升綠色環保意識。
1、舟山市定海雙橋百優餐具經營部銷售不合格降解塑料購物袋案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的降解塑料購物袋進行抽樣送檢,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出具檢驗報告認定該批次降解塑料購物袋最小厚度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被處以沒收已扣押降解塑料購物袋2100只和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浙江三江購物有限公司舟山君悅瀾灣分公司銷售不合格降解塑料購物袋案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銷售的降解塑料購物袋進行抽檢,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該批次降解塑料購物袋標簽標示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被處于罰沒款722.22元的行政處罰。
3、岱山縣燕波日用品店銷售不合格塑料購物袋案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岱山縣高亭菜場的經營場所開展檢查,對其銷售的塑料購物袋進行隨機抽檢,經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上述塑料購物袋的標識(生產廠家)和最小厚度均不符合要求,產品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和第三十九條,被處于沒收已扣押不合格塑料購物袋30只和罰沒款459.1元的行政處罰。
4、嵊泗縣菜園鎮玉蘭豆制品攤位銷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購物袋案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嵊泗縣中心農貿菜場的攤位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經營,并向消費者提供白色塑料購物袋。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進貨及銷售記錄,執法人員遂對該塑料購物袋依法予以扣押,并抽樣送檢。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上述抽樣產品最小厚度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第三類淘汰類第十二條輕工第(四)項,被處以沒收已扣押0.225千克不合格塑料購物袋和罰款280元的行政處罰。
5、舟山市金塘順昌食品店銷售使用不合格塑料購物袋案
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銷售使用的塑料購物袋進行隨機抽樣送檢,經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該批次塑料購物袋標識和最小厚度均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被處以沒收不合格塑料購物袋237只和罰沒款328.2元的行政處罰。